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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力推科技成果转化 科研人员迎来新机遇

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07日

近日,国务院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提出了更明确、更细化的操作措施,强调要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规定》明确国家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可自主决定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并可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对科技成果定价,《规定》明确,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单位应当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在对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

同时,为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原则上在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规定》的出台,将有效唤醒“沉睡”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促进我省科技成果“从抽屉走向市场”。并以股权和分红激励为纽带的“利益捆绑机制”,来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让科研人员分享改革和创新成果,主动钻研符合我省发展需求、具有市场前景和使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并积极转化为现实经济效益和社会生产力。

我厅将切实加强全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统筹,及时研究新情况,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协同配合,及时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质量和效率,推动我省经济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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