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5年07月10日
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各金融监管分局,各国家级园区管委会,有关银行、融资担保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湖南监管局
2025年6月16日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推动建立轻资产债权融资模式,破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推动湖南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 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的决定》《湖南省促进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若干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上下联动、风险分担、企业受益”的原则,由省级和实施区域对合作银行发放的信用贷款所产生的不良贷款本金,以及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所产生的逾期未清偿本金进行有限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支持其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为期三年(含)以内的贷款。包括信用贷款和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信用担保贷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见附件1),是指依托创新积分制所设计的,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涵盖知识产权、研发投入、科技人才、经营能力等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的评价体系。省科技厅对知识价值贷款企业库内企业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评价,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价结果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推送。省科技厅可视实际情况对指标体系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价值贷款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型企业组成,其中其他科技型企业根据本办法确定。企业库内企业有效期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三年、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从评定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之日起一年、其他科技型企业从纳入企业库之日起一年。
企业库内企业所属产业不属于“限制”或“禁止”类产业范畴,“限制”与“禁止”类产业根据国家最新版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划定的范围确定。不得将房地产业、金融业和投资与资产管理类、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类、地方国有企业资本运营平台类企业纳入企业库。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参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年第1号)执行。
第七条 省级和实施区域按1:1比例设立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从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其存款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若累计补偿金额超出风险补偿资金总额,不再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省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湖南金融监管局共同设立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机制,由省科技厅牵头统筹开展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共同制定相关制度性文件,指导实施区域开展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定督促落实的相应措施;
(二)审定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措施等;
(三)审定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
(四)定期或不定期考核评估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五)商定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 省科技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性文件,推动建立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二)确定风险补偿工作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
(三)编制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审批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出的补偿建议;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条 省财政厅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对资金安排进行程序性审核,会同省科技厅下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并按规定拨付;
(二)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三)负责对合作担保机构的管理考核;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省委金融办具体职责如下:
(一)推动合作担保机构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评审和产品创新等机制;
(二)防范和处置地方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对合作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担保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三)推动合作担保机构建立容错机制、细化尽职免责清单;
(四)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整合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等信用数据,构建企业信用档案;
(二)配合建立基于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评价指标体系,为金融机构提供风险评估依据;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湖南省分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联合省科技厅开展银行机构金融政策效果评估工作,作为动态调整辖区内合作银行的依据;
(二)推动辖区内合作银行加快建设科技金融专业团队,在信贷资源和绩效考评方面给予政策倾斜,适当下放授信审批等业务权限;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 湖南金融监管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推动辖区内合作银行加快构建服务科技创新的专业化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以及风险评审和产品创新等机制;
(二)做好科技创新领域金融风险防控,督导辖区内合作银行对新产品、新业务、新模式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知识价值贷款业务合规与风险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优化科技金融业务尽职免责机制;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承担省级风险补偿资金运营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实施区域自行确定其运营管理机构,并参照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制定本级职责。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一)受托负责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存放管理、日常对账和财务核算,配合做好相关资金的预算、决算管理,保障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和科技型企业数据安全;
(二)受理实施区域、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的省级风险补偿申请,提出风险补偿建议,并按相关程序审定后拨付风险补偿资金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三)负责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建设运营,为相关政府机构、各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和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相关服务;
(四)负责数据统计分析、业务风险预警,建立调度、监控、预警机制,协助在贷项目监控管理,督促合作银行和合作担保机构对补偿后项目依法追偿;
(五)完成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省级运营管理机构运营经费综合考虑业务规模、业务成效、风险补偿项目数量等因素,按照“成本覆盖”的原则确定,由省科技厅按程序安排,可从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存款利息中列支,不向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融资服务费用。
第四章 实施区域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施区域是指推动知识价值贷款工作,可以履行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义务的市州和国家级园区等。
第十八条 实施区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须明确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来源;
(二)须有意向合作的银行或合作担保机构,且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九条 实施区域相关职责:
(一)与省科技厅约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组建风险补偿资金;
(二)与省科技厅共同确定合作银行,向省科技厅推荐备案合作担保机构,支持和协调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在合作期内开展知识价值贷款工作;
(三)向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遴选推荐优质科技型企业;
(四)开展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尽职调查;
(五)受理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申请,按规定完成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工作。
第五章 合作银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银行是指自愿遵守本规定,且与省科技厅、实施区域签订合作协议的各商业银行。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实施区域内设有分支机构;
(二)自身实力较强,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产品、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在实施区域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贷款的渠道;
(三)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相关职责:
(一)制定或完善与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内控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定期对贷款的执行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自查、自评,配合主管部门各项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健全内部激励机制,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贷款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二)严格执行本办法等有关规定,保证贷款风险分类准确、信息完整;确保贷款企业全面准确了解知识价值贷款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对录入信息贷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四)负责贷款项目的管理,及时向实施区域、省级运营管理机构书面报送不良贷款项目情况。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五)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不良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章 合作担保机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作担保机构是指合法开展科技担保业务、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省级担保机构向省科技厅申请备案,市州、县市区两级担保机构由实施区域向省科技厅推荐备案,省科技厅公示确定合作担保机构名单。省科技厅与实施区域共同指导合作担保机构业务开展。合作担保机构应与省科技厅和实施区域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湖南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国有企业出资并实际控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三)具备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可在湖南省内开展科技融资担保业务;
(四)资产、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控制能力较强,并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机制,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应符合监管要求。
第二十三条 合作担保机构相关职责:
(一)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贷款项目按程序录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二)负责信用担保贷款项目的管理,对已代偿项目按规定申请补偿资金,上报已补偿贷款项目清收情况,妥善保管申请资料以及原始票据单证以备查验;
(三)积极、尽责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处置工作,收回的资金在扣除追偿费用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补偿比例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七章 贷款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湖南省内并获得知识价值贷款的企业库内企业。
第二十五条 本企业库内的其他科技型企业,是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具体入库指标界定及所需佐证材料见附件2):
1. 拥有一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包含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或二项(含)以上Ⅱ类知识产权;
2. 全职员工中有1名以上博士学历(或者2名(含)以上硕士学历),或1名以上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
3. 研发费用较上年维持正增长且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且能够准确归集;
4. 主导或参与制(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其他科技型企业由各实施区域结合当地实际,在不低于本条规定入库条件前提下推荐入库,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库内企业可自主选择采用信用贷款、信用担保贷款或两者组合,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科技型企业,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的信用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信用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超过风险补偿限额的贷款不予风险补偿,多家银行放款的按录入贷款信息时间顺序计算。
第二十七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合作银行应做好贷后管理,规范贷款企业资金用途,一经发现企业有上述不当行为的,由合作银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回贷款,不享受风险补偿。一年期(含)以内贷款到期后,符合银行风控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二十八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变更情况,严格遵守信用,主动披露风险,其贷款合同履约情况纳入企业科研诚信记录及其主要高管人员个人征信记录。
第八章 信用贷款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贷款,是指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评分结果为重要参考,向企业库内企业发放的为期三年(含)以内的无需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或实控人及其配偶连带担保责任不视为第三方担保)。合作银行应主动落实减费让利政策要求,贷款利率在放款日最近一期公布的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下简称“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140个基点。
第三十条 省级和实施区域原则上按照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70%给予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实施区域风险补偿资金按照同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十一条 根据各合作银行、实施区域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按知识价值贷款的不良贷款余额除以在贷余额计算,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不良贷款余额,以下简称“业务不良率”)情况,分类建立机构熔断、区域熔断机制。发生知识价值贷款业务熔断后,对于已经受理的业务,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当业务不良率压降至熔断线以下时,可以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一)机构熔断。若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含城商行总行、省联社,下同)全省知识价值贷款业务不良率达到3%,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向其发送风险预警提示,由合作银行省级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风险情况说明报告;若合作银行全省业务不良率达到5%以上(含),暂停该合作银行所有分支机构的新增业务(续贷业务除外)。合作银行业务不良率下降至5%以下的,可以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实施区域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二)区域熔断。若实施区域业务不良率达到10%(含),由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向实施区域发送风险预警提示(特殊情况实施区域可申请下调业务不良率),实施区域应出具风险说明报告,并于6个月内采取措施压降业务不良率,若6个月后业务不良率仍超过10%(含)的,由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实施区域熔断,实施区域不得新增贷款(续贷业务除外)。对于追加风险补偿资金或业务不良率下降至10%以下的,可以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申请恢复新增业务。
第三十二条 信用贷款程序如下:
(一)入库企业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合作银行按照内部风控程序自主开展贷前审核,参考入库企业的知识价值评价结果,与符合条件的企业签订贷款合同。政府部门、运营管理机构除确定入库企业名单外,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贷款授信事项的审核;
(二)合作银行向库内企业发放贷款,并于发放贷款后30个工作日内在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录入贷款信息(见附件3第一条)。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贷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三条 信用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申报。贷款逾期后,合作银行应积极与企业协商贷款还款方案,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生存和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逾期超过90天仍未全额收回的,由合作银行分支机构发起补偿申请,并将申请资料(见附件3第二条)报实施区域审核。逾期之日起12个月内合作银行未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的贷款项目,不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二)风险补偿实施。实施区域主管部门对合作银行分支机构申报材料完整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函(见附件4)及合作银行申报材料函告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材料不符的需书面反馈合作银行。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收到材料后,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经相关程序审定,审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区域主管部门出具省级风险补偿意见。实施区域主管部门在收到同意实施省级风险补偿的意见后,应及时将本级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号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并将资金划拨凭证或经费拨付手续相关材料寄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将省级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银行指定账号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三)银行追偿。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积极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原则上于6个月内向实施区域和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诉讼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文书。如合作银行收到追偿所得,应在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九章 信用担保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用担保贷款,是指合作担保机构为企业库内企业提供无抵(质)押反担保要求的信用担保服务,通过银行发放的贷款。
第三十五条 信用担保贷款利率在LPR基础上加点幅度不超过90个基点,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0.5%/年,单笔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十六条 银行按不低于贷款金额的30%、合作担保机构不高于贷款金额的70%分担风险责任。合作担保机构应分担部分,除纳入再担保备案按既定比例分险外,根据《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对不同类型企业设置差异化风险分担比例的精神,省级和实施区域分别按照不超过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风险补偿比例可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相应调整。
对科技型企业中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项目的中小企业,省级和实施区域不予风险补偿;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依托“创新积分制”筛选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和实施区域分别按照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2%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科技型企业,省级和实施区域分别按照逾期未清偿本金余额的5%给予合作担保机构风险补偿。企业有多重资质的,按照《关于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财金〔2024〕60号)、《关于实施科技创新担保计划的通知》(国融担函〔2024〕184号)规定最高风险分担比例对应的企业类型,确定省级和实施区域承担的风险补偿比例。
若单个实施区域信用担保贷款代偿余额(风险补偿资金不冲抵信用担保贷款代偿金额)超过该实施区域信用担保贷款担保余额的10%(含)后,暂停该实施区域合作担保机构的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10%以内,恢复办理风险补偿业务。
第三十七条 信用担保贷款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向银行及合作担保机构提出申请,银行参考入库企业的知识价值评价结果按规定发放贷款;
(二)合作担保机构于发放贷款后45个工作日内在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平台录入贷款信息(见附件3第三条)。未按规定录入信息的贷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十八条 信用担保贷款风险补偿程序:
(一)担保机构申报。信用担保贷款发生风险,合作担保机构完成代偿后,由合作担保机构发起补偿申请,并将申请资料报实施区域和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审核(见附件3第四条),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两次;
(二)风险补偿实施。实施区域主管部门、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分别对合作担保机构申报材料完整性、以及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资料齐备的应在45个工作日内经相关程序审定并出具独立的审核意见,反馈给合作担保机构,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应在出具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应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划拨至合作担保机构指定账号或办理相关经费拨付手续。
(三)担保机构追偿。合作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积极开展已补偿贷款项目的追偿工作,每半年书面报告追偿工作情况。如合作担保机构收到追偿所得,应在收到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扣除追偿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原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政府所得部分继续用于补充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一企业的同一笔贷款,合作银行如已获得其他类别的风险补偿,不得再次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合作担保机构申请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偿,除叠加省财政风险补偿外不得重复申请其他类别省级风险补偿,严禁政策套利。一经查实,收回风险补偿资金,取消合作资格。
第四十条 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以及实施知识价值贷款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建立尽职合规免责制度,并按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对于已履职尽责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及相关部门可按照尽职合规免责有关规定免除相关工作人员全部或部分责任。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每年组织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上年度总体运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好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省科技厅可采取通报表扬、支持该机构参与更多科技型企业投融资对接活动等措施给予激励;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省科技厅可采取降低对该机构补偿比例等措施,直至取消其合作资格。
第四十二条 对于因工作失职、失误导致风险补偿资金遭受损失的实施区域、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省科技厅将取消其下一年度参与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相关合作。对于骗取、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省科技厅将收回已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风险补偿不改变合作银行、合作担保机构与借款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仍按贷款合同和担保法律文件约定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本办法到期后尚未到期的存量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继续履行风险补偿责任。2025年4月12日至本办法实施之日期间受理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其风险补偿按《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改革实施办法》(湘科发〔2022〕49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 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评价指标体系.docx
附件2 纳入知识价值贷款企业库指标界定及佐证材料清单docx.docx
附件4 关于申请湖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贷款风险补偿的函(参考样稿).docx
来源: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处